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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加入时间:07-06-05 09:47:53;点击频率:;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提高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和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所有旅游区(点)和其他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服务与活动场所,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厕所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为旅游者服务功能的场所,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厕所的建设和管理。
  对接受《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指导和规范的旅游厕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和认真及时地做好等级评定及相关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及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方式。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标准及其实施办法、检查评分细则的制定、修改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标准实施的需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及管理的具体规定,组织、指导本地区旅游厕所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高等级旅游厕所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并将本地区旅游厕所等级评定结果及有关工作情况汇总报告国家旅游局。
各市、地、州、盟级和县、市、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旅游厕所等级评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的技术性依据如下:
  (一)《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国家标准;
  (二)《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检查评分细则(试行)》。
  第六条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按照“自检—申报—检查—认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旅游厕所申请评定质量等级,由负责旅游厕所管理的法人单位,向所在地有评定权的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和等级评定机构要求填报《旅游厕所等级评定检查报告书》。
  第八条  旅游厕所申请评定质量等级,应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检查评分细则(试行)》,由申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评,达不到拟申请等级条件的,要在申报前进行整改。
  第九条  等级评定机构对接到申请并经自检达到拟申请的等级条件的,要在30天内组织检查。经检查符合所申报等级的,颁发星级标牌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尚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建议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或降低等级予以评定。
  第十条  旅游厕所申请评定等级,所在地的等级评定机构无评定权的,应该组织初见并向有权的等级评定机构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对不同意的要申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的检查评分,由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检查小组原则上由3至5人组成,组长由等级评定机构指定。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由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旅游厕所评定质量等级后,如因改造、改建、扩建要求提高质量等级和迁建后要求保留原等级的,应当申请重新进行等级评定,被拆除的,要在30天内报等级评定机构备案并缴销标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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